預算暨決算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預算暨決算法

  •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5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3次常會通過全文共62條,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6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5次常會增訂第十八條之一,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05月26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10次常會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並修正第二十三及四十四條,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07月24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12次常會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並修正第六條、第十八條之一、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學生議會第16屆第7次常會三讀通過修正第六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與決算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預算以提供學生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第三條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第四條

各部門依其工作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

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預算案經議會審議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五條

預算年度,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之當屆屆次,為其年度名稱。

第六條

本會預算、決算期間之劃分,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期間:每學年度第一學期上課開始後第十五日起,至第二學期上課開始後第十四日止。 二、第二期間:第二學期上課開始後第十五日起,至6月30日止。 三、第三期間:7月1日起,至下一學年第一學期上課開始後第十四日止。

第二期間總決算案及第三期間總預算案應於七月份開始前由學生議會三讀通過。

本會之預算及決算,每一預算、決算期間各辦理一次。

第七條

稱期入者,謂預算、決算各期之學生會費學校補助、公關贊助等一切收入及前期之結餘。

稱期出者,謂預算、決算各期之一切支出費用、預備金及前期之結欠。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

第八條

期入預算分為下列各項: 一、前期轉入。 二、資本收入。 三、經常收入:   (一)會費收入。   (二)學校補助。   (三)公關贊助。   (四)其他。

第九條

期出預算分為下列各項: 一、資本支出 二、經常支出   (一)耗材費   (二)誤餐費   (三)差旅費   (四)講師費   (五)印刷費   (六)場地費   (七)行政費   (八)工讀金   (九)其他 三、期末轉出

第十條

本會期入及期出均應編入其預算,其劃分依下列之規定: 一、期入、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期間者,歸入所屬之總預算、總決算期間,並於審議時加以說明。 二、期入科目未有明定所屬期間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總預算、總決算期間,並於審議時加以說明。 三、期出科目未有明定所屬期間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總預算、總決算期間。

第十一條

本會之預算分為下列各種: 一、總預算:每一預算期間內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門之期入、期出彙總所編列之預算,為總預算。 二、部門預算:行政、立法及司法三部門之個別預算。 三、單位預算:部門預算內,各單位之預算。 四、特種基金預算:應單獨編列預算,不列在各單位預算內。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部門或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行政部門各部會、學生議會所屬單位及評議委員會所屬單位編列分預算,分下列二種: 一、單位常備預算:以一預算期間為限。 二、單位繼續預算: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第十二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單位預算總額百分之十。 二、第二預備金於部門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最高不得多於部門預算之百分之五。

預算科目及金額,經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不得動支預備金。

第十三條

各部門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之外,支用本會會款、處分本會資產、增加債務、對外舉借債務或以本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支出,本會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十四條

本會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為下列各種: 一、總決算。 二、部門決算。 三、單位決算。 四、特種基金決算。

各部門之決算書,應按其預算書分下列各種: 一、單位常備決算。 二、單位繼續決算。

第十五條

每一預算期間期入、期出及前一預算期間之結餘,均應編入其決算;執行完畢之特別預算及其上個預算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當預算期間學生議會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附註表達;因契約可能造成未來的預算期間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第十六條

決算所用之部門名稱、單位名稱、會計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書所列為準。

收入為該預算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種類列入其決算。

第十七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帳款、應付帳款,於其年度終了屆滿三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之預算期間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二章 預算

第一節 預算之編造與提出

第十八條

行政部門各部會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各部會行政計畫與期入、期出概算,呈會長,轉送財務部。

行政計畫,應連同總預算案一併交付,供審議時參酌。

第三期間行政部門之概算,應與下屆會長合議研擬。

第十八條之一

行政計畫,應附送下列參考資料: 一、行政計畫之企劃書。 二、行政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 三、估價單影本或預算評估標準。 四、前屆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預算書及法定決算書。

前項第一款企劃書之格式,由財務部訂定,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經議長簽核,轉送財務部。

前項概算責任歸屬於學生議會及秘書長。

第二十條

評議委員會之概算由書記長擬具,經評議委員會會議決議,轉送財務部。

前項概算責任歸屬於書記長。

第二十一條

財務部就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所提之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就各類期出預算及期入預算,彙核整理,加具說明,編成總預算案,經行政會議議決,由財務部部長及會長簽核後提出。

總預算案應於每一預算期間開始前十五日提出,未於期限內提出,該預算期間除行政費及選舉支出外,不得新增計畫。

前項期限得經學生議會同意延長之。

第三期間之總預算案,應由下屆會長及會長簽核方得提出。

第二十三條

預算書表之格式,應具下列之欄位: 一、部門單位名稱。 二、預算科目。 三、摘要。 四、預算金額。 五、百分比。 六、議會審議結果。

除前項所訂之欄位外,預算書表之格式由財務部訂定,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二十四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前項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財務部訂定後送學生議會核備,修正時亦同。

第二節 預算之審議

第二十五條

總預算案之籌劃及審議,應秉持下列原則: 一、計劃原則:所有預算應按照施政方針擬定之。 二、責任原則:行政部門對於預算,應負有使預算計劃能與學生議會意旨相溝通、調和,並於執行預算時應力求節約之責任。 三、自由裁量原則:學生議會對於預算支出項目,於不違反經議定之施政方針範圍內,不宜加以苛限,俾使預算產生經濟有效之管理。

第二十六條

審查總預算案時,財務部部長應列席,說明行政計畫之內容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前項審查,會長、行政部門相關單位負責人、學生議會議長、秘書長、財務委員會主席、評議委員會主任評議委員及書記長應列席說明。

審查第三期間預算案,下屆會長應列席說明。

第二十六條之一

審查總預算案時,學生議會得為下列之修正:

一、刪除科目。 二、刪減科目預算。 三、凍結科目預算之全部或一部,待相關單位提出報告後方得動支。 四、刪除計畫。 五、刪減計畫預算。 六、凍結計畫預算之全部或一部,待相關單位提出報告後方得動支。 七、修正說明。 八、對計畫提出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決議。 九、提出附帶決議。

學生議會不得決議統籌刪除部門預算金額並同要求自行調整刪除項目。

第二十七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應經三讀程序。

第二十八條

總預算案如未能在期限提出時,由學生議會議定補救辦法,並通知預算編列單位。

前項補救辦法,應包括總預算案未通過前之執行條款及繼續完成法定預算案之程序。

若學生議會因流會未能於預算期間開始前完成總預算之審議,議長應於十四日內召集臨時會進行審查。

前項臨時會若因故流會,總預算案於第十四日起視同通過。

第三節 預算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將通過三讀之法定預算書送達財務部。

財務部應將法定預算書,連同所附之參考資料彙整,分送本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秘書長、評議委員會書記長各一份。

前項之法定預算書應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條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學生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部門或單位參照辦理。

第三十一條

財務部應設出納及會計人員,且不得相互兼任。

第三十二條

總預算內各部門、各單位、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科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經學生議會會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執行法定預算遇經費不足時,得經下列程序動支第一預備金,並於決算案審查時,向學生議會提出說明: 一、行政部門:各部會首長報請會長簽核後方得動支。 二、立法部門:經學生議會議長簽核後方得動支。 三、司法部門:經評議委員會會議議決後方得動支。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財務部部長或學生議會議長、評議委員會主任評議委員提出報告,經學生議會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提出報告之單位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學生議會審議︰

一、原列計畫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第三十六條

行政部門各部會無負責人者,不得執行預算。

第三十七條

預算期間結束後,各部門尚未收入之期入,應即轉入下一預算期間列為期入;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第四節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因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法明文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時。 二、依法增設新單位時。 三、所辦理作業因重大變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四、其他依法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前項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務部籌劃財源平衡之。

各部門於預算執行期間因期入增加,得於法定預算之科目增加期出,並於事後向學生議會提出報告及核備。

第三十九條

會長因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於預算通過三讀後,另提出特別預算。

第四十條

特別預算之審議準用本章之規定。

第三章 決算

第一節 決算之編造與提出

第四十一條

本會各部門決算,應於各預算期結束後二日內送財務部彙整。

前項各部門決算,行政部門由各部會首長擬具,立法部門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司法部門由評議委員會書記長擬具

各部門編造部門決算時,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之會計報告、執行預算經過以及執行工作計畫之說明。

財務部長應就各部門決算,參照學生會之出納與會計紀錄,加具說明,編造總決算書。

第四十二條

總決算書應由財務部於各預算期間結束後七日內交付學生議會審查。逾期未將決算送交學生會財務部編造者,視同放棄編列決算。

財務部逾期未將總決算案送交學生議會,學生議會會得僅審議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部門決算,行政部門視同放棄編造。

第四十三條

總決算案之交付因故必需延遲時,應經學生議會同意。

第四十四條

決算書表之格式,應具下列之欄位: 一、部門單位名稱。 二、法定預算科目。 三、法定預算金額。 四、決算金額。 五、摘要。 六、百分比。 七、議會審議結果。

除前項所訂之欄位外,決算書表之格式由財務部訂定,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四十五條

部門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下列之會計原則: 一、各部門之會計報告,應依實際發生狀況充分表達。 二、各種會計報告表,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使其便於核對。 三、各種會計科目,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定之,其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如其科目性質與預算、決算科目相同者,其名稱應與預算、決算科目之名稱一致。 四、為便利綜合彙編及比較計算,對於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使其一致。 五、各種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編定之對象。 六、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四十六條

總決算書應附下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各部門之預計行政計畫書及實際行政計畫書。 二、各活動執行評估報告書。 三、該預算期學生會資產清冊。 四、上一屆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決算書。

第四十七條

決算所用之部門、單位名稱、科目和種類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所列為準,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不在此限。

如其收入為該預算期間內預算所未列者,應按收入性質另定科目,依其種類列入其決算。 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應併入使用經費單位決算。

第四十八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

其跨越兩個預算期間以上者,歸入執行期滿之預算期間內,編製特別決算之收支於該預算期間之總決算書。

第二節 決算之審核

第四十九條

財務部審核各部門決算後,應依下列情事於總決算書中加具說明: 一、期入、期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與行政計畫相適應。 三、期出加期末轉出後與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各部門及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五、各部門及單位預算數超過或剩餘之分析。 六、行政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七、行政效能之程度以及與其他學校學生會同類機關之比較。 八、各方所擬關於期入、期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九、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五十條

學生議會審核各部門之決算,應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總決算書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各部門及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三、各部門及單位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四、行政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第五十一條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行政計畫之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等事項,予以審議。

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務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部門,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學生議會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備詢或提供資料。

決算經審定後,副本應分送本會會長及財務部長。

第五十二條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 一、與審定完成的法定決算書之差額,由會長及財務部長執行追討之。 二、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由會長及財務部長執行之。 三、應懲處之事件,依法提出彈劾案、糾舉案以及糾正案。 四、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提出糾正案。 五、審議通過之決算,經評議委員會訴訟判決或仲裁判斷應予更正者,得依決算程序更正之。

會長得於執行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職權時,準用本法第十三條之規定。

第五十三條

學生議會應在總決算案提出後十四日內審核完畢。

第五十四條

學生議會如至總決算案提出後三十日內未完成總決算書之審議,視同審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總決算書經學生議會審議通過後十日內,應由會長以適當方式公布之。

第四章 資產之管理

第五十六條

財務部應於每屆第一預算期間開始及結束時製作學生會資產清冊。

學生會資產清冊應詳細登載購買日期、單價、型號、廠牌、使用目的等,並編列會產編號,黏貼於設備上方便查閱,每一預算期間清點一次會產狀況,並將會產狀況回報會長。

每一預算期間之學生會資產清冊應至少保留三年。

第五十七條

會產遺失、報廢需詳細登載原因,若因人為惡意或不當使用造成損壞,須向當事人請求賠償。

第五十八條

會產可外借出校內其他單位,依會產借用管理辦法辦理。

會產借用管理辦法,由財務部訂定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之一

本會會計制度及事務程序之設計與訂定,由財務部為之,並送學生議會備查。

第五十九條

財務部出納應按月將實際出納情形及其結餘,呈送財務部會計對帳之,並製作報告分送會長、財務部長以及學生議會查核。

第六十條

行政部門應於活動結束日之後十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預算執行報告書。

第六十一條

本會會費之收取及退費,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預算法及決算法應即廢止。

本法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一百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條文施行後;該年度第二期間之結束,及第三期間之開始,均以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計算。

Last up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