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實體投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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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06月14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3次臨時會通過全文共六條,自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施行。
本條例依第二項制定之。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因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實體投票無法辦理時,得經選舉委員會決議,以非實體投票辦理選舉。
第二份選舉公告發布後,選舉委員會得依及前項之規定,公告改以非實體投票辦理選舉。
及,於非實體投票,不適用之。
非實體投票之投票日,不得少於三日,投票起訖時間不得少於七十二小時。
非實體投票投、開票起訖時間及投票系統之設定及使用,由選舉委員會訂定,刊載於選舉公告。
、,於非實體投票,不適用之。
選舉人於非實體投票,應於規定時間內,憑本人校務資訊系統、電子郵件認證系統或其他選舉委員會公告可供辨識個人身分之帳號、密碼,至投票系統領取選票及投票。
非實體投票投票結束後,應由選舉委員會開啟投票系統統一開票,並透過網路全程直播。
本條例自一百十年六月十四日施行。
、、第一項及第二項,於非實體投票,不適用之。
非實體投票之無效票,由選舉委員會審查之,並準用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