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經費管理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財產經費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4日 學生議會 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學生議會 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3月01日 會長令廢止全文二十條[學生議會第14屆第7次常會(111.02.25)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依教育部103年9月5日臺教授青字1030000318 號函 「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第六、七、八、九點制定之,簡稱經費辦法。

第二條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各級機關之經費收支及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二章 會費收取、退費

第三條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應以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

一、本會會費依當學年度核定之會費金額收取當年度之會費。 二、學生會不得一次收取學生全部在學期間或超過一年之學生會費 三、學生會費經繳納,除有重複繳納或本法第五條之情形者不得退費。 四、如有其他特殊情況者,須經由議會審議是否收、退學生會費。

第四條

會費金額由學生會行政部門自行核定,但其漲幅超過上學年度會費金額百分之十者應經學生議會三分之二同意後施行。

會費收取之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唯應先行公告收取時程、金額、方式與對象。

第五條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繳學生會費: 一、具有清寒相關證明者。 二、具有身心障礙相關證明者。

前項相關證明係指由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須於開學日起計算30天內,向學生會出示證明辦理登記,逾期者一律視為一般身分。

第六條

已繳會費之會員名單期初公告一次;有新補繳之會員時,另外個別通知繳納狀況 。

第三章 經費運用

第七條

本會行政部門、學生議 會、學生法庭之學年度經費可用額度比例分別為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十、百分之五。全學年度結束後,剩餘之經費各機關得保留剩餘之經費百分之十以為次屆初期運用,其餘應結轉下屆學生會財務部總籌分配之。

前項比例之訂定或變更,須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為之。本會各機關之預算編列應限於第一項比例之內。

一、經常支出行政事務 1. 文具。 2. 印刷費(文宣、名片、海報等)。 3. 郵費(公關信函寄發) 。 4. 差旅費(因研習交流所產生之相關通勤費用等)。 5. 公關費(交流禮品、招待、茶水、宣傳)。 6. 消耗費(衛生紙、通話補助)。 7. 雜支。

二、資本支出 1. 機器及設備。 2. 傢俱設備。 3. 修繕費 。 4. 雜項設備。

三、專案計劃

學生會所規劃舉辦之全校性大型活動如演講座談、演唱會、電影欣賞、舞會、編纂印刷行事曆手冊等。上述計劃以活動企劃書為準。

行政部門及學生議會之活動專案,彼此互相審議監督預算。

經審議通過專案計畫,可申請預支經費,預支經費金額由行政部門或學生議會提出,經財務部長同意後執行,避免造成專案難以執行或代墊費用情事。

四、社團補助:

各系學會暨社團經提報全校性活動預算需求,由學生會召開審查會,經學生議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助(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學生會費總額5%)。

五、小額支用

為確保會內各項業務運作發展順遂,特訂定小額支用款項,各部門向財務部申報需求,經會長同意後予以採買,無須經過議會先行審核,小額支用項目單筆上限一千五百元,每月不得超過三筆。

財務部於次月5號結報小額支用項目,並向議會報告,若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認定有浮報需求使用情況,該項經費需追討回收。

六、特支費用

臺科師生如臨時發生緊急事故(急難救助、重大災情等),急需大筆金額協助補助,經會長同意後,即可動用支應 ,無須經過議會審查,財務部於次月5號向議會報告,並請當事人向議會報告,若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認定無重大協助之必要性,財務部須 向當事人追回該筆特支費用。

每筆特支費用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整,每月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整,整體特支費用不得超過總體學生會費20%。

第四章 經費保管

第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保管應以本會名義向政府核准設立之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為之,帳戶變更時須經學生議會同意。

本會帳戶:700(郵局) 0001907-0132758

第九條

會章印鑑、帳戶印鑑、存款簿分別由會長(大章)、財務部長(小章)保管,存、提款業務則由財務部長負責,每筆支出、收入,經須報備議會。

第五章 會產保管

第十條

一、本會設備財產應造冊列管,詳細登載購買日期、單價、型號、廠 牌、使用目的等,並編列會產編號,黏貼於設備上方便查閱,每兩 個月清點一次會產狀況,並將會產狀況回報執行長。

二、會產遺失、報廢需詳細登載原因,若因人為惡意或不當使用造成損 壞,須向當事人請求賠償。

三、會產可外借出 校內其他單位,依會產借用管理規定辦理,會產借用 管理規定另定之。  

第六章 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本會委由行政部門財務部建立統一之會計制度,由行政部門財務部、學生議會秘書處、學生法庭書記處負責執行,每月五日製作上月財務報表公告之。

第十二條

除小額支用及特支費用,無須經過議會先期審核外,其餘有關學生會費相關支出,必須經過議會審核同意後才准予執行。請款必須檢附購買單據、或其他可證明購買支付收據,以玆證明。並於每月五號送交學生議會上月支出概況,並公告之。

第十三條

經費收支憑證、會計帳冊、存款簿應保存三年(須電子化),以備查用。保存期限屆滿欲銷毀時須簽請會長、議長同意後為之。

第七章 經費移交

第十四條

本會該學年度經費收支報告須於學生議會第二學期期末大會時提出結算,並於新舊任會長正式交接前完成結算書送交輔導單位備查並公佈之。

第十五條

卸任會長須於會長職位正式交接後兩週內根據結算書將該學年度經費結存款項與結餘現金全數移交予新任會長,同時由新任會長清點無誤後簽發收據存查。

第八章 帳本複查

第十六條

一、本會會員、議員均可提出複查帳本申請,需經由學生議會審議申請理由 是否正當,經出席議員二分之一同意複查。

二、本會會員連署人數達五十人,即可要求複查帳本,無須經過學生議會審 查。

三、帳本申請複查條件成立,由行政部門財務部執行複查並於十日內公佈 之。必要時議會可舉辦公聽會,並要求當事人對全體會員釋疑。

四、學校於必要時,應適時稽核財務管理及帳務處理。

五、若本會帳本遺失,可請求學校輔導單位發函金融機構調閱帳本紀錄。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規定,學生會對外不得有勸募行為。

第十八條

如本會功能不彰時(如:財務、議會失能),為確保本會運作,會費支用經本校輔導單位同意後,即可動支。

第十九條

本經費辦法實行細則,由行政部門財務部制定之。

第二十條

本經費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會長公布後施行,副本輔導單位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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