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生社團補助條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社團補助條例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學生議會第17屆第6次常會通過全文共二十一條。
* 中華民國114年01月09日    學生議會第17屆第7次常會增訂第二十一之一條。
* 中華民國114年03月01日    學生議會第17屆第2次臨時會修正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之一、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之一條，增訂第八條之一、第二十一之一條。
* 中華民國115年03月17日 學生議會第18屆第8次常會增修全文共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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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會為促進社團發展，提供經費補助社團，特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團，指依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所成立，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\
本條例所稱社團活動，指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法完成申請之活動。\
本條例所定金額，以國幣元計算之。

#### 第三條

本條例主管單位為學生議會。

第四條

社團補助款預算應逐期間編列。但第三預算期間不在此限。\
本會全學年編列之社團補助款總額，不得少於當學年度會費收入百分之五。但當學年度會費收入尚未確定時，以前一學年會費收入計。

#### 第五條

本會應於每學期開學日起三十日內，公告當學期社團補助申請簡章，並通知本校各社團。\
前項簡章，併同社團補助款預算交學生議會審議。

#### 第六條

前條簡章，應包含下列內容：\
一、主管單位及聯絡方式。\
二、補助對象。\
三、補助條件或標準。\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
五、申請程序、期限及應備文件。\
六、經費核銷程序。\
七、補助成果計畫及成果報告，以主管單位主動公開為原則之事項。\
八、補助成果應揭露本會為補助單位，或經主管單位同意列本會為主辦單位、合辦單位或協辦單位，及其揭露方式之事項。\
九、本條例之規定。

#### 第七條

補助之活動，應具下列性質之一：\
一、提供包含但不限於全體會員參與。\
二、社會服務，實質增進社會利益。\
三、校際交流。\
四、社團成員之招募。\
五、其他有助於學生自治能力提升或健全發展之活動，經本會認定有補助必要者。\
前項性質，應綜合活動舉辦目的及達成效益判斷之，不拘泥於申請社團或其申請文件之陳述。

#### 第八條

補助之活動，其活動結束日應於該補助期間內。但活動結束日在第三預算期間者，得申請第二預算期間之補助。

#### 第九條

數社團共同辦理同一活動者，應於提出補助申請時，指定一代表社團。

前項活動所獲之補助款項，應平均計入各參與社團當學期之受補助總額。

#### 第十條

各社團當學期受補助金額之上限，為當期間社團補助款預算總額，除以當學期由本會核准補助申請之社團總數；其金額不滿一元者，無條件捨去之。但上限金額高於預算總額百分之五十者，以百分之五十計。\
單一活動補助上限不得超過該活動計畫預算支出總額之百分之八十。

#### 第十一條

社團申請補助，應依簡章公告之期限，檢附下列資料向本會提出；其格式由主管單位定之：

一、活動企劃書，含活動名稱、活動期間及參與辦理社團名稱。\
二、活動預算表。\
三、其他簡章規定應繳交之文件。\
逾時提出之申請，本會應不予受理。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件數不齊者，主管單位應通知社團於三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第十二條

本會為評選社團補助申請案並決定補助金額，應於受理補助申請期限截止前成立審查會。

審查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中學生議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餘由主管單位決定聘任之。

審查會主席，由委員互相推選之。

審查會名單，於評選結果公告前秘密之。

審查會委員為申請補助社團之執行成員，或因評選而有直接取得權利、免除義務，或喪失權利、新負義務之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評選；未主動迴避者，主席應命其迴避；或由其餘委員請求主席命其迴避。

#### 第十三條

審查會評選時，認有必要邀請申請補助社團補充說明者，得邀請其代表到場陳述意見，其通知應記載詢問目的及詢問之事由、時間、地點、得否提出書面陳述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等，第一次請其陳述意見時並應預留至少七日之準備期間。

#### 第十四條

補助款應核實報支，以支應下列支出用途為限。但活動性質符合本條例規定，支出用途性質特殊，而本會認有補助必要者，須經學生議會大會同意予以補助，不受下列限制：

一、餐費

（一）補助對象以本會會員及本校師長為限。\
（二）每一參與者補助金額上限參考教育部最新公告之誤餐費標準。\
（三）慶功、檢討會及類似性質之活動不予補助。

二、交通費

（一）補助對象以本會會員為限。\
（二）補助要件及金額，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有關交通費之規定。搬運大型社產、樂器或因活動地點無大眾運輸工具可達者，經計畫書敘明並獲核准，得核銷計程車或租車費用。

三、獎金、獎品及獎盃（牌、座）：以全校性活動為限。

四、講師費：以聘請非本會會員演講或授課為限，並應檢附該講師之經歷或資格佐證文件。

社團提出補助申請時，應依前項各款用途詳細載明於計劃書；核定通過之預算，除經學生議會大會同意外，不得變更及流用。

#### 第十五條

申請補助之活動，如有向參與者收費或獲有其他校內外單位之補助者，應依扣除後之實際支出金額核定本補助金額。

#### 第十六條

受補助之社團，應於活動結束日起十四日內檢附憑證向本會核銷。

#### 第十七條&#x20;

社團執行補助，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未依規定核結或逾期核結，或虛報、浮報等，經通知而屆期未改善或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除應停止發給補助經費或要求補助對象繳回補助經費外，本會得自公告日起一至四學期內停止該社團申請補助。

前項停止申請補助，經學生議會大會通過後公告之。

社團不服審查結果或前條處分者，得於公告後七日內，向審查會提出申訴。

#### 第十八條

本條例未規定者，悉依本會預算暨決算法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x20;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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