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費收取及退費條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及退費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05月26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10次常會通過全文共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

#### 第一條

本條例依預算暨決算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 第二條

本會會員有依本條例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費一經繳納，除依本條例規定之情形及程序外，概不退還。

#### 第三條

本會會費，每學年收取一次，其收取方式由財務部訂定，並得委託學校代收之。

收取會費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
一、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本會組織規程有關當然會員及繳納會費義務之規定。\
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\
三、本條例有關收取與退還會費之規定。

#### 第四條

會費收取數額之提出與審議，依預算暨決算法有關第三期間預算之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時，應依前屆數額收取會費。

#### 第五條

下屆會長對於會費收取數額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十日內，經下屆會長與會長之簽核，移請學生議會覆議。

#### 第六條

財務部應定期查核會費收取之情形，編造已繳與未繳會費之名冊，並提供會員查詢。

#### 第七條

財務部得依會員之申請，就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就學優待減免標準者，逕予編入已繳會費之名冊。

前項之申請，應填具財務部訂定之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第八條

會費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財務部應依會員之申請或查核之結果退還會費：\
一、重覆繳納或溢繳。\
二、休學、退學或其他情形以致會員資格變更者。\
三、符合前條之情形者。

#### 第九條

會員申請退還會費時，應填具財務部訂定之申請表，並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一、前條第一款之情形：銀行或相關金融往來之收據。\
二、前條第二至三款之情形：政府或學校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 第十條

財務部受理會員退還會費之申請，應依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據實查核，於十日內做成退還會費與否及退還數額之處分。

財務部受理第八條第二款之申請時，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有關學費之規定，按照比例核算退還數額。

會員不服第一項之處分，得向評議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

#### 第十一條

財務部退還會費應開立領據，載明退還情形與數額核算之過程，相關手續費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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