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議會組織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98年06月04日 97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5日 校長核定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校長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01月10日 修正全文共33 條,經學務長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 學生議員呂孟哲草擬全文修正草案共23條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學生議會第12屆第2次臨時會修正全文共23條 ,自109年2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1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4次常會修正第9條,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05月26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10次常會修正第7條,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3年08月28日 學生議會第17屆第2次常會修正第23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制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行使組織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條
學生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議長、副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行使職權,維持學生議會秩序,處理議事。
第四條
議長、副議長之任期至該屆學生議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議長綜理學生議會事務。
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行職權。
第五條
學生議會會議,以議長為主席。
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學生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學生議會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
學生議會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應全程錄音。
第七條
學生議會臨時會,依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第二章 委員會
第八條
學生議會依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法制委員會。 二、財務委員會。
學生議會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
第九條
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三席,最高不得超過學生議員現有總額之三分之二。
第十條
各委員會應於每學年重新組成。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置主席、副主席一人,由各委員會之學生議員於每學年互選產生。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各委員會之學生議員互推一人,代行主席職權。
第十二條
各委員會會議,由主席決定議程,並以召集人為主席。
各委員會會議,由主席隨時召集之。
第十三條
各委員會會議,依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得邀請行政部門人員及有關係之會員到會備詢。
各委員會會議,於審查涉及跨校之事項時,亦得邀請相關學校之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到會列席,陳述意見與討論。
第十四條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各委員會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
第十五條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學生議會會議討論,並由各委員會主席或推定學生議員一人向學生議會會議說明。
第十六條
學生議會依組織規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設規程修正委員會,其組織方式,另定之。
第三章 秘書處
第十七條
學生議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及秘書若干人,秘書長由議長報告學生議會會議後任命之,秘書由秘書長選任之。
第十八條
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學生議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秘書 。
第十九條
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學生議會預算編列及財務收支事項。 二、印章、財產之保管及使用事項。 三、議程編擬及開會通知事項。 四、關於議案條文之整理及議案文件之撰擬事項。 五、關於學生議會會議之紀錄事項。 六、關於文書收發、編輯及檔案管理事項。 七、其他有關學生議會會務事項。
第二十條
秘書處所需之經費應充裕編列,並給予其人員合理之待遇。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會所需之預算,應交由會長彙整後交付學生議會審查。
學生議會提出之概算,會長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送學生議會審議。
學生議會提出之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會議旁聽規則,由秘書處擬定,提請學生議會會議討論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法全文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第二章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於第十八屆學生會任期期間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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