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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四、立法

學生議會旁聽規則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旁聽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04月12日 學生議會秘書處草擬全文5條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5日 學生議會第12屆第8次常會報告,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規則依學生議會議事規則第四十一條訂定之。

第二條

旁聽者應於開會前以數位通訊方法或於會議地點向秘書處登記,告知其姓名、學號與系級。

旁聽者非為本會會員時,應告知其姓名、就讀學校或服務單位。

第三條

旁聽者不得攜帶影響議事進行之物品進入會議地點,違反者不得入場旁聽;已入場者,主席或秘書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或休會。

第四條

旁聽者於會議進行中應保持肅靜,不得鼓掌、喧鬧或其他妨會議秩序或議事進行之行為。違反者,主席或秘書應勸導其離場,經勸導仍未離場時,主席得裁示會議延會或休會。

第五條

本規則由秘書處訂定,報告學生議會會議後,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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