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部門組織法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xD;

*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校長核定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8日\
  修正全文共19條，經會長公布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修正全文共14條，經會長公布施行

*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6日\
  學生議會第12屆第8次常會三讀通過修正全文共19條，並修正名稱。  \
  （原名稱：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學生議會第14屆第3次常會三讀通過增訂第六條之一、刪除第十三條並修正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
  會長令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學生議會第14屆第5次常會（110.12.28）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學生議會第17屆第2次常會三讀通過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學生議會第18屆第1次常會三讀通過修正第五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法依組織規程第十九條制定之。

#### 第二條

行政部門行使組織規程賦予之職權。

#### 第三條

會長綜理行政部門業務，對外代表行政部門，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會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一人代理其職務。

會長、副會長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任秘書召集各部會首長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 第四條

本會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主任秘書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室得視需要置副主任秘書一至二名及秘書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提請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行政會議開會通知、紀錄及議程編擬事宜。\
二、關於行政部門文書格式訂定及收發事宜。\
三、關於行政部門檔案制度建立與執行事宜。\
四、關於會辦管理事宜。\
五、關於行政部門人員訓練事宜。\
六、處理會長交辦事項。

#### 第五條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
一、學權部\
二、財務部\
三、學術部\
四、活動部\
五、行銷部\
六、公關部\
七、新聞部

前項職位未經任命或出缺時，會長得自行兼理，並應提出新任人選，於下次學生議會常會中經同意後任命之。

各部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各部得視需要置副部長一至二名及部員若干人，由部長提請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會長視需要得提請學生議會同意，敦聘校內外專家、學者及曾任學生自治會及各學生團體之績優幹部或校友為各部會顧問，提供本會各項業務與活動之諮詢並給予建議。

#### 第六條

現任學生議員、評議委員及選舉委員不得被提名為各部部長，就任後發現者應即解職。

#### 第六條之一

行政部門設社團輔導委員會，統籌辦理本會各項社團輔導與獎助事項，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七條

行政部門設選舉委員會，為相當於部之獨立機關，統籌辦理本會各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第八條

會長得視推動政見需要，咨請學生議會同意，設置政策部門。

政策部門之存續，以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政策部門人事之選任，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條之規定。

#### 第九條

會長得視跨部會整合需要，經報告學生議會後，設置專案小組，其負責人及成員由會長選任之。

專案小組經學生議員請求，應至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質詢。

#### 第十條

行政部門各部會得視部內分工需要，設置工作小組，其負責人及成員由各部會首長選任之。

第二章　分工

#### &#xD;第十一條

學權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本校學生權利之維護及福利爭取事宜。\
二、關於本校校園公共議題處理事宜。\
三、關於全校學生座談會及公聽會之策劃及執行事宜。\
四、關於學權知能成長活動策劃及執行事宜。\
五、關於校級會議資料彙整及學生代表行使職權之協助事宜。\
六、關於本校行政規章及辦法之研究事宜。

#### 第十二條

財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制事宜。\
二、關於本會財務程序之訂定及執行事宜\
三、關於本會帳戶管理及出納事宜。\
四、關於本會財產管理及出借制度訂定及執行事宜。\
五、關於本會財務管理及法規研究事宜。

#### 第十三條

（刪除）

#### 第十四條

學術部、活動部、行銷部及公關部之職掌，依組織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議會之監督。

第三章　行政會議

#### &#xD;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設行政會議，由會長、副會長、主任秘書、各部會首長及專案小組組長組成。

行政部門各部會首長、專案小組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會議時，得由該部副部長、部員或該專案小組成員代理出席。

#### 第十六條

行政會議以會長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議決應行提出於學生議會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決算案。

#### 第十七條

行政會議每月應定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

會長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部門會議。

#### 第十八條

行政部門會議紀錄，應予公開，並定期彙送學生議會。

第四章　附則

#### 第十八條之一

行政部門各部會，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

#### &#xD;第十八條之二

行政部門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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