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組織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校長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8日 修正全文共19條,經會長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修正全文共14條,經會長公布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6日 學生議會第12屆第8次常會三讀通過修正全文共19條,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學生議會第14屆第3次常會三讀通過增訂第六條之一、刪除第十三條並修正第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 會長令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學生議會第14屆第5次常會(110.12.28)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學生議會第17屆第2次常會三讀通過修正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組織規程第十九條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部門行使組織規程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會長綜理行政部門業務,對外代表行政部門,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會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一人代理其職務。
會長、副會長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任秘書召集各部會首長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四條
本會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主任秘書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室得視需要置副主任秘書一至二名及秘書若干人,由主任秘書提請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會議開會通知、紀錄及議程編擬事宜。 二、關於行政部門文書格式訂定及收發事宜。 三、關於行政部門檔案制度建立與執行事宜。 四、關於會辦管理事宜。 五、關於行政部門人員訓練事宜。 六、處理會長交辦事項。
第五條
行政部門設下列各部: 一、學權部 二、財務部 三、學術部 四、活動部 五、行銷部 六、公關部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各部,會長得視政策推動需要,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至該屆會長任期結束前不設置之。
各部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各部得視需要置副部長一至二名及部員若干人,由部長提請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第六條
現任學生議員、評議委員及選舉委員不得被提名為各部部長,就任後發現者應即解職。
第六條之一
行政部門設社團輔導委員會,統籌辦理本會各項社團輔導與獎助事項,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行政部門設選舉委員會,為相當於部之獨立機關,統籌辦理本會各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會長得視推動政見需要,咨請學生議會同意,設置政策部門。
政策部門之存續,以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政策部門人事之選任,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條之規定。
第九條
會長得視跨部會整合需要,經報告學生議會後,設置專案小組,其負責人及成員由會長選任之。
專案小組經學生議員請求,應至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質詢。
第十條
行政部門各部會得視部內分工需要,設置工作小組,其負責人及成員由各部會首長選任之。
第二章 分工
第十一條
學權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校學生權利之維護及福利爭取事宜。 二、關於本校校園公共議題處理事宜。 三、關於全校學生座談會及公聽會之策劃及執行事宜。 四、關於學權知能成長活動策劃及執行事宜。 五、關於校級會議資料彙整及學生代表行使職權之協助事宜。 六、關於本校行政規章及辦法之研究事宜。
第十二條
財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制事宜。 二、關於本會財務程序之訂定及執行事宜 三、關於本會帳戶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本會財產管理及出借制度訂定及執行事宜。 五、關於本會財務管理及法規研究事宜。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學術部、活動部、行銷部及公關部之職掌,依組織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議會之監督。
第三章 行政會議
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設行政會議,由會長、副會長、主任秘書、各部會首長及專案小組組長組成。
行政部門各部會首長、專案小組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會議時,得由該部副部長、部員或該專案小組成員代理出席。
第十六條
行政會議以會長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議決應行提出於學生議會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決算案。
第十七條
行政會議每月應定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
會長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部門會議。
第十八條
行政部門會議紀錄,應予公開,並定期彙送學生議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之一
行政部門各部會,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
第十八條之二
行政部門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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