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門組織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行政部門組織法

  •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0日 校長核定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01月08日 修正全文共19條,經會長公布施行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修正全文共14條,經會長公布施行

  •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6日 學生議會第12屆第8次常會三讀通過修正全文共19條,並修正名稱。 (原名稱: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行政中心組織法)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學生議會第14屆第3次常會三讀通過增訂第六條之一、刪除第十三條並修正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1日 會長令增訂第十八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二[學生議會第14屆第5次常會(110.12.28)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組織規程第十九條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部門行使組織規程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會長綜理行政部門業務,對外代表行政部門,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會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一人代理其職務。

會長、副會長皆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任秘書召集各部會首長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四條

本會設秘書室,置主任秘書一人及秘書若干人,主任秘書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行政會議開會通知、紀錄及議程編擬事宜。 二、關於行政部門文書格式訂定及收發事宜。 三、關於行政部門檔案制度建立與執行事宜。 四、關於會辦管理事宜。 五、關於行政部門人員訓練事宜。 六、處理會長交辦事項。

第五條

行政部門設下列各部: 一、學權部 二、財務部 三、學術部 四、活動部 五、行銷部 六、公關部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各部,會長得視政策推動需要,經學生議會同意後,至該屆會長任期結束前不設置之。

各部置部長一人,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各部置副部長一人及部員若干人,由部長提請會長同意後任命之。

第六條

現任學生議員、評議委員及選舉委員不得被提名為各部部長,就任後發現者應即解職。

第六條之一

行政部門設社團輔導委員會,統籌辦理本會各項社團輔導與獎助事項,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行政部門設選舉委員會,為相當於部之獨立機關,統籌辦理本會各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條

會長得視推動政見需要,咨請學生議會同意,設置政策部門。

政策部門之存續,以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政策部門人事之選任,依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條之規定。

第九條

會長得視跨部會整合需要,經報告學生議會後,設置專案小組,其負責人及成員由會長選任之。

專案小組經學生議員請求,應至學生議會報告,並備質詢。

第十條

行政部門各部會得視部內分工需要,設置工作小組,其負責人及成員由各部會首長選任之。

第二章 分工

第十一條

學權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校學生權利之維護及福利爭取事宜。 二、關於本校校園公共議題處理事宜。 三、關於全校學生座談會及公聽會之策劃及執行事宜。 四、關於學權知能成長活動策劃及執行事宜。 五、關於校級會議資料彙整及學生代表行使職權之協助事宜。 六、關於本校行政規章及辦法之研究事宜。

第十二條

財務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編制事宜。 二、關於本會財務程序之訂定及執行事宜 三、關於本會帳戶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本會財產管理及出借制度訂定及執行事宜。 五、關於本會財務管理及法規研究事宜。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學術部、活動部、行銷部及公關部之職掌,依組織規程之精神,由各部訂定,並受學生議會之監督。

第三章 行政會議

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設行政會議,由會長、副會長、主任秘書、各部會首長及專案小組組長組成。

行政部門各部會首長、專案小組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行政會議時,得由該部副部長、部員或該專案小組成員代理出席。

第十六條

行政會議以會長為主席,協調各部會之業務,議決應行提出於學生議會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決算案。

第十七條

行政會議每月應定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會長召集之。

會長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部門會議。

第十八條

行政部門會議紀錄,應予公開,並定期彙送學生議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之一

行政部門各部會,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

第十八條之二

行政部門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Last up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