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學生議會議事規則

  • 中華民國109年04月25日 學生議會第12屆第8次常會通過全文44條,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07月23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12次常會增訂第十一條之一,修正第十二、十三、十九條,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0年08月05日

    學生議會第14屆第1次常會修正第四十二、四十四條,自110年08月05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四條訂定之。

第二條

學生議會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除組織規程、學生議會組織法、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及學生議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三條

學生議會會議或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表。

第四條

學生議會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應指派秘書一人列席,並配置秘書辦理會議事項。

第二章 提案

第五條

議案之提出,以書面或數位通訊方法向秘書處為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臨時提案或亟待解決事項之提出,得以口頭方式為之。

第六條

議案之提出,最遲應於開會前三日為之,逾時不予列入議程。

逾時提出之議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仍得於臨時動議提出。

第七條

行政部門提案,應經會長署名。

學生議員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一人以上之連署。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第八條

秘書處收受提案後,應會同議長、副議長處理下列事項: 一、審定提案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 二、議案之合併、分開及其次序之變更。

第九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第十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第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第三讀會中提出之。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俟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第十一條

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徵得連署或附議人之同意,得撤回之。

第三章 開會通知

第十一條之一

秘書處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截止後一週內,調查並排定該學期學生議會會議開會日期與時間,於下次會議報告學生議會。

第十二條

常會之開會通知應按每屆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並加註所屬月份。

臨時會之開會通知應按每屆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

第十三條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會次、地點、日期及開始時間,並分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或報告文件。

第十四條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學生議會會議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

但有出席學生議員提議,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應改列討論事項。

第十五條

開會通知由秘書處編擬,經秘書長及議長審定後公告,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

第十六條

開會通知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秘書處編入下次開會通知。

第四章 開會及討論

第十七條

學生議員因故無法出席學生議會會議者,應於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型式或數位通訊方法向秘書處請假。

秘書處經學生議員請假後,應於學生議會會議議事錄上註記該學生議員為請假。

除學生議會會議議事錄外,秘書處應以其他數位傳播方法或其他足以使本會會員得知之方式,公告各次會議之出缺席情形。

第十八條

學生議員非經報到,不得行使職權。

報到,應以書面型式,親自或經由數位通訊方法為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學生議員當選人於預備會議,視為已報到。 二、如學生議員因故不克出席預備會議,應事先向秘書處報到。 三、秘書處經未報到學生議員之請求,應訂定適當日程,供學生議員補行報到程序。 四、學生議員有補選,秘書處應於選舉委員會送達補選之結果後,公告受理報到時間、地點,並於七日內通知學生議員補選當選人。

本條未盡事宜,由秘書處定之。

第十九條

學生議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經議決得增減會次。

學生議會會議超過一日者,得合併若干日為一次會議。

第二十條

開會通知所列報告事項,按次序報告之。

報告事項畢,除有變更議程之動議外,主席即宣告進行討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生議員發言時,應報告其姓名,並說明其發言性質。

第二十二條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學生議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五分鐘: 一、說明提案之要旨。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三、出席學生議員均已輪流講畢。 四、經主席許可,必要時主席應詢問在場學生議員有無異議。

第二十三條

提出動議時,主席應依會議規範處理之。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自為提出並裁定休息動議、分開動議或討論方式動議。

不服主席裁定者,得經一人以上連署或附議提出申訴動議。

申訴動議之表決可否同數時,維持主席之裁定。經出席代表表決認可之主席裁定,其後不得再提出異議。

第二十四條

會議進行中,經出席學生議員提出清點在場人數動議時,主席應催促暫時離席之學生議員回到議席,並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開談話會。

談話會中,如已足法定人數,應繼續開會。

第二十五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裁定停止討論。

出席學生議員亦得提出停止討論之動議,經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第五章 表決

第二十六條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裁定: 一、無異議表決。 二、口頭表決。 三、舉手表決。 四、投票表決。 五、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所列方式應重覆詢問三次,每次詢問至少間隔五秒,皆無異議方為通過。

第一項第四款所列方式,於人事相關議案應以無記名為之,其餘議案應以記名為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方式,經出席學生議員提議及議決,即應採用。

第二十七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以口頭方式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主席應裁定改用舉手或其他方式表決。

第二十八條

出席學生議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主席裁定得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九條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於下次會議以前提出復議,並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代表,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原議案尚未執行者。 三、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四、學生議員三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六章 各委員會會議

第三十條

各委員會會議,由主席隨時召集之。

各委員會經三人以上之連署,或經學生議會會議議決,主席即應召集該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各委員會開會通知由各委員會主席排定;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以書面或以經由通訊網路送達。

各委員會開會通知未能於開會前二日前送達者,該次會議之決議應提報下次委員會會議或提報學生議會會議追認,若遭否決則其決議無效。

第三十二條

學生議員因故無法出席各委員會會議者,應於會議召開前,以書面型式或數位通訊方法向主席請假。

第三十三條

委員會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副主席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三十四條

出席委員對於該委員會決議不同意者,得聲明保留在學生議會會議之發言權。但出席而未聲明保留發言權之委員,不得在學生議會會議中提出與委員會決議不同之意見。

第三十五條

委員會聯席會議,由相關之各委員會主席聯合召集之,並互推一人主持會議。

委員會聯席會議有關開會通知之送達、請假、表決、會議主席事宜準用第三十調至第三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委員會聯席會議其他事宜,除第二十二條外,準用本規則相關規定。

第七章 議事錄

第三十七條

議事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屆別、會次及其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五、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六、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七、主席。 八、記錄者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暨報告後決定事項。 十、議案及決議。 十一、表決方法及可否之數。 十二、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每次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錄,於下次會議時,由秘書長宣讀,每屆最後一次學生議會會議之議事錄,於散會前宣讀。

前項議事錄,出席學生議員如認為有錯誤、遺漏時,應以書面或數位通訊方法提出,由議長逕行處理。

第三十九條

議事錄經宣讀後,秘書處應以書面或其他數位傳播方法公布之。

第四十條

學生議會會議中出席學生議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

發言速記之紀錄,得以錄音錄影方式為之。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學生議會會議及各委員會會議之發言,使用國家語言或外國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

秘書處應視議事進行之需要,經提議及表決後配置適當之語言通譯,其決議效力以該次會議為限.

第四十二條

學生議會會議以實體會議為原則,但因災害應變、傳染病防治或其他客觀因素,以致實體會議無法進行時,議長得裁定召開線上會議。

線上會議之進行,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得證明學生議員親自出席。 二、出席與列席者意見皆能清楚表達與紀錄。

法律規定應採無記名投票之議案與選舉事項,其表決之程序由秘書處訂定,報告學生議會會議後施行。

線上會議施行細則,由秘書處訂定,報告學生議會會議後施行。

第四十三條

學生議會旁聽規則由秘書處訂定,報告學生議會會議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經學生議會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本規則一百十年八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十年八月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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