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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二、共同法規
  2. 選舉罷免法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4月20日選舉委員會選字第11001010021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定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如下: 一、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臺北市停止上班或停止上課者。 二、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經中央氣象局依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發布警報,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或選舉委員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者。 三、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降雨,致設置於室外之個別投票所不能投票或選舉委員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者。 四、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投開票所建物毀損、場地無法使用、設備毀損、電力中斷,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或選舉委員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者。 五、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各投開票所因受地形、氣候、交通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該投開票所選務人員或選舉人通行安全者。 六、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避免之自然災害或事件,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

第三條

選舉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或選舉委員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時,應由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第四條

選舉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或選舉委員會認定改定投票日期或場所較為妥適時,應由選舉委員會決議或各投開票所主任報請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

前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進行中時,投票所主任經報請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場所後,應將投票所用之器具、選舉人名冊與各選務作業文件、物品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投票所繼續投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投票場所時,經報請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日期後,應將投票所用之器具、選舉人名冊與各選務作業文件、物品妥善包封攜回學生會辦公室。

第一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結束後,開票進行中時,開票所主任經報請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場所後,應將選舉人名冊與各選務作業文件、物品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開票所繼續開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開票場所時,經報請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日期後,應將選舉人名冊與各選務作業文件、物品妥善包封攜回學生會辦公室。

第五條

前二條不能投票或開票之投開票所,已達或可預見其將達一定數量時,選舉委員會得議決改定該選舉區投開票日期。

第六條

若情事並未達需改訂投開票日期之程度,應由選舉委員會議決或各投開票所主任報請選舉委員會核准,暫時停止投票或開票,並於狀況排除後繼續投票或開票,但不得暫停逾一小時;繼續投票時,應同時延長投票時間,以補足暫停投票之時間。

暫停投票仍無法排除狀況時,選舉委員會或各投開票所主任應依第四條為適當之處置。

第七條

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改定投票、開票日期、場所,或暫時停止及繼續投票或開票時,選舉委員會應透過臉書粉絲專頁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選舉人。並於原投開票場所設立標示,註明改定之投、開票日期、場所,或暫時停止及繼續投票或開票,但投開票場所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難以設立標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定之投開票日期,應於改定之投票日三日前公告;暫時停止及繼續投票或開票,應立即公告。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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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d 4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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