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補助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社團補助辦法
第一條 依據
本校學生會財產經費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項。
第二條
為健全社團組織發展,鼓勵積極辦理各項活動並提昇活動品質,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補助社團活動經費,以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凡依規定程序登記核准之學生社團,須要申請補助者,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基於公平分配原則,本社團補助經費須規劃分配10個社團以上作為補助申請,單一案件之核定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本年度預算之社團補助經費的十分之一。單一社團於當屆年度預算只能申請1次為限
第四條 受理權責單位
本社團補助辦法監督及審核單位為學生議會,審核通過後經學生會會長核可,最終執行單位為行政中心財務部。
第五條 經費申請資格
(一)本校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含系學會) (二)舉辦全校性大型活動、校際性活動 (三)每學期社團應繳交文件至課外活動組或上傳網頁之資料已完成繳 交。
第六條
(一)申請要件(要件不齊全者概不受理) (1)依規定時間提出申請。 (2)活動經費補助申請單。 (3)活動計畫書(含計畫書電子檔案)。 (4)經費預算分攤表。
(二)不補助項目。 (1)社員間慶生、參觀、郊遊及舞會等娛樂性之活動。 (2)社團迎新、送舊及聚餐等聯誼性之活動。 (3)器材添購與維修。 (4)人事費。 (5)前次活動補助核銷手續未照規定辦理者第七條申請期限。
第七條
由學生議會每學期公告可申請時間,並需於活動4週前,提案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第八條 核銷期限
社團活動結束後1週內完成繳交核銷要件資料並交至學生議會審核通過。
第九條 成果報告核銷要件
(一)成果報告。 (二)活動新聞稿:電子檔(含相片原始電子檔)。 (三)支出憑證:收據(正本)背面需用鉛筆註明社團名稱、活動名稱 及經手人,若收據無支出細項,需在空白處寫明。另收據日期須 為審核通過後活動結束前。
第十條 社團送交成果報告核銷要件
由學生議會審核通過並經學生會會長同意後,始可辦理領款。且行政中心財務部應保留每次申請活動之核對收據正本以及相關活動補助記錄應交由行政中心秘書部及學生議會秘書處留檔備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修訂需經學生議會增修,由學生會長公佈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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