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候選人推選暫行條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候選人推選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學生議會第12屆第6次常會制定全文共12條

第一條

本條例依據「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以下簡稱遴選辦法)第二條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校級會議學生代表選舉罷免及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學代選罷法)第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候選人(以下簡稱學生代表候選人)三名,由學生議會推選之。

學生代表候選人三名,依遴選辦法之規定,任一性別候選人應至少一人。

第三條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推選七日前,發布學生代表候選人推選公告,其登記日不得少於五日。

第四條

本會會員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登記為學生代表候選人: 一、現任或曾任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或評議委員者。 二、現任或曾任學生會行政部門各部會首長及部員者。 三、現任或曾任校級會議學生代表者。 四、熱衷參與公共事務,具相當經驗及法學素養者。

第五條

本會會員得親自向學生議會秘書處登記為學生代表候選人。

登記為學生代表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二、當學期在學證明、繳費證明或前一學期成績單影本。 三、以前條第四款資格登記者,應檢具相關事證。

前項表件之格式,由學生議會秘書處訂定,經學生議會通過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會員登記為學生代表候選人,應說明其剩餘之修業期限,供學生議員表決時參考。

第七條

本會會員不符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登記要件,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拒絕其登記,並得令其限期補正。

本會會員不服學生議會秘書處所為之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第九條

登記截止後,若登記人數小於應選人數,或任一性別登記人數不足一人,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即通知會長,於二十四小時內提名足額之學生代表候選人,並依第五條之方式向學生議會秘書處完成登記。

第十條

學生議會應於登記完成後,以記名全額連記法表決,並得以線上會議為之,不受學生議會線上會議暫行議事規則之限制。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表決開始二十四小時前,將候選人資料公告於學生議會線上群組。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表決開放二十四小時後,或全體學生議員投票完成後公布表決結果。

前項表決結果之公布,以公布票數為原則。

第十一條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於表決結果公布後呈請會長,由會長向校務會議提交學生代表候選人名單。

前項學生代表候選人名單,應依學生議會表決之票數由高至低排序。

第十二條

經校務會議推選之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準用學代選罷法第四章之規定。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之「日」,指日曆日,不受學代選罷法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有關始日及末日之計算,始日自即日起算,末日不受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限制。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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