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費收取及退費條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及退費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05月26日 學生議會第13屆第10次常會通過全文共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條例依預算暨決算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有依本條例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費一經繳納,除依本條例規定之情形及程序外,概不退還。

第三條

本會會費,每學年收取一次,其收取方式由財務部訂定,並得委託學校代收之。

收取會費時,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本會組 織規程有關當然會員及繳納會費義 務之規定。 二、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 三、本條例有關收取與退還會費之規定。

第四條

會費收取數額之提出與審議,依預算暨決算法有關第三期間預算之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時,應依前屆數額收取會費。

第五條

下屆會長對於會費收取數額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十日內,經下屆會長與會長之簽核,移請學生議會覆議。

第六條

財務部應定期查核會費收取之情形,編造已繳與未繳會費之名冊,並提供會員查詢。

第七條

財務部得依會員之申請,就符合教育部訂定之就學優待減免標準者,逕予編入已繳會費之名冊。

前項之申請,應填具財務部訂定之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八條

會費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財務部應依會員之申請或查核之結果退還會費: 一、重覆繳納或溢繳。 二、休學、退學或其他情形以致會員 資格變更者。 三、符合前條之情形者。

第九條

會員申請退還會費時,應填具財務部訂定之申請表,並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前條第一款之情形:銀行或相關 金融往來之收據。 二、前條第二至三款之情形:政府或學校開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

財務部受理會員退還會費之申請,應依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據實查核,於十日內做成退還會費與否及退還數額之處分。

財務部受理第八條第二款之申請時,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有關學費之規定,按照比例核算退還數額。

會員不服第一項之處分,得向評議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財務部退還會費應開立領據,載明退還情形與數額核算之過程,相關手續費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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