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登記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候選人登記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4月20日選舉委員會選字第11001010021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選舉除另有規定外,選舉委員會應於第一份選舉公告上載明受理登記之方式。

第三條

候選人登記表之照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近期內所拍攝。 二、為候選人個人之正面證件照或生活照,且不得有其他人之影像。 三、無墨跡、摺痕、反光,或其他足以影響辨識之相片缺陷。

以電子傳輸登記者,應提供長、寬至少六百像素之影像;以紙本登記者,應提供以高解析度沖(列)印於至少兩寸光面相紙之照片。

第四條

以電子傳輸登記者,應提供自本校校務資訊系統下載之在學證明原始檔案,或紙本在學證明之掃描件;以紙本登記者,應提供在學證明影本。

在學證明應於當次選舉候選人登記期間內申請。

第五條

登記表件不合規定者,應命其在二日內補件或修正至多一次;逾期未補正者,應拒絕受理其登記。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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