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中華民國110年03月28日選舉委員會選字第11001010011號令訂定

第一條

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三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 一、秘書組 二、選務一組 三、選務二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任命之。

第四條

秘書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務之研究發展。 三、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研擬、擬釋及諮詢。 四、選務人員遴聘、訓練與管理事項。 五、公關聯繫及發布之處理。 六、不屬於其他組之事項。

第五條

選務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會長、副會長及學生議員候選人登記之受理。 二、罷免及會員投票提案、連署之受理與查核及意見書之彙整、公報之編製。 三、罷免案及會員投票案連署成立及投票結果之公告。 四、候選人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規劃辦理與督導及會員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規劃辦理。 五、其他有關選舉登記、罷免及會員投票連署提案之事項。

第六條

選務二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 二、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三、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 四、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投開票之事項。

第七條

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一、選舉、罷免、會員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二、各項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 三、違反選舉、罷免及會員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 四、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

第八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九條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本會其他部門、單位或相關學校學生自治組織選務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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