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委員會選務人員服務規則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選舉委員會選務人員服務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03月28日選舉委員會選字第11001010011號令訂定
第一條
選舉委員會為辦理選務人員之遴聘、訓練與管理事項,特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選務人員之遴聘、訓練與管理,由選舉委員會秘書組綜理之。
第三條
秘書組得就各通過訓練之選務人員中遴選若干名擔任選舉當日之工作人員,分別派任為各投票所選務人員與機動人員。
第四條
選務人員應簽署工作契約,始得擔任選舉當日之工作人員,以確保選務人員準時並完整出勤、投票設備安全及選舉人個人資料保密,俾使選舉作業順暢。
第五條
選務人員有下列各款事項時,秘書組得中止其職務,並免除其選務人員資格: 一、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向候選人或選舉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二、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有投票權人為投票行為者。 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 四、其餘有違反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原則之虞且情節重大者。 五、於選舉投票當日遲到三十分鐘以上者。 六、其他違法或違反工作契約且情節重大者。
各投票所選務人員、機動人員與選舉委員會委員發現有前項各款事項時,應通知秘書組或其他委員。
第六條
選務人員有下列各款事項時,各投票所選務人員、機動人員與選舉委員會委員應予制止;經制止不聽者,秘書組得調派或中止其職務,情節重大者得免除其選務人員資格: 一、於投票所為競選行為者。 二、於投票所喧嚷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者。 三、妨害投票所秩序者。 四、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投票所者。 五、意圖刺探或窺伺選舉人投票內容者。 六、其餘違反選務人員協定或選務人員工作守則者。
各投票所選務人員、機動人員、選舉委員會委員發現各選務人員有前項各款事項時,應通知秘書組或其他選舉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選務人員如對選舉委員會依第五條、第六條所為之處分不服,得向評議委員會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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