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輔導與獎助條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社團輔導與獎助條例

  •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學生議會第14屆第2次常會通過全文共十五條。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會長令定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0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112年07月12日 學生議會修正第十二條[學生議會第15屆第10次常會(112.07.12)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13年05月02日 學生議會修正第四條[學生議會第16屆第8次常會(113.05.02)通過],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輔導社團,獎助社團活動,促進社團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團,指依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所成立,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

本條例所稱社團活動,指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法完成申請之活動。

第三條

行政部門設社團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社輔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 一、年度社團輔導與獎助計畫之擬定與審議。

  • 二、社團聯繫、權利維護及福利爭取事宜。

  • 三、社團獎助之收件與審查。

  • 四、其他有關社團行政及支援事宜。

第四條

社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社輔會置委六人,由會長自下列人員遴聘之:

  • 一、行政部門相關部門推派三名代表。

  • 二、學生議會推選三名代表。

第五條

社輔會為增進本校社團經營之知能,促進社團輔導政策之溝通與交流,應定期舉辦培訓活動,並得與本校相關單位合辦之。

第六條

行政部門各部會得主動,或依社團之請求,與社團合辦活動。

合辦活動之擬議,由行政部門各部會會同社輔會為之。

合辦活動應簽訂行政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 一、合辦組織與代表人。

  • 二、活動計劃書。

  • 三、所需之經費及來源。

  • 四、其他社輔會訂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七條

社團獎助分為定期補助與特殊獎勵。

定期補助由社輔會辦理,補助各社團辦理各項活動。

特殊獎勵由行政部門各部會會同社輔會辦理,獎勵各社團辦理特定業務或計畫。

第八條

定期補助之經費應逐屆編列,其全年補助總額不得少於當屆會費收入百分之五。

特殊獎勵之經費由行政部門各部會編列之。

第九條

定期補助每學期辦理一次,以十二月及三月辦理為原則,各社團每學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定期補助計畫與作業要點,由社輔會訂定,載明下列事項:

  • 一、申請期間與方式。

  • 二、申請條件與補助金額。

  • 三、應繳交之表件與資料。

  • 四、審查程序與標準。

  • 五、經費領取與核銷程序。

  • 六、其他社輔會訂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十條

社輔會於定期補助申請期間截止後,應就其所繳交之表件與資料是否完備進行初審。  

社輔會於資格審查階段,對於社團所繳交之表件與資料有缺漏者,應命其限期補正;未補正者,視同初審不通過。

第十一條

社輔會對於初審通過之定期補助案件,應就下列事項進行複審:

  • 一、活動目的及宗旨。

  • 二、活動內容及整體規劃。

  • 三、活動預期效益與公益性。

  • 四、財務規劃之適宜性。

申請之社團應指定代表列席複審會議,就其所繳交之表件與資料進行報告與答詢。

第十二條

社輔會複審時,應針對前條所訂之事項進行評分,並依評分結果分配定期補助之數額。

前項數額之分配,由社輔會決議後,送議會同意。

第十三條

各社團受本條例所獎助者,應於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載明本會為協辦或補助單位

第十四條

特別獎勵計畫與作業要點,由行政部門各部會會同社輔會訂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會長以命令定之。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社團補助辦法應即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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