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輔導與獎助條例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社團輔導與獎助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學生議會第14屆第2次常會通過全文共十五條。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會長令定自中華民國110年12月0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07月12日 學生議會修正第十二條[學生議會第15屆第10次常會(112.07.12)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3年05月02日 學生議會修正第四條[學生議會第16屆第8次常會(113.05.02)通過],並自公布日施行。
第一條
為輔導社團,獎助社團活動,促進社團之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團,指依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所成立,依法完成登記之社團。
本條例所稱社團活動,指依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依法完成申請之活動。
第三條
行政部門設社團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社輔會),依法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社團輔導與獎助計畫之擬定與審議。
二、社團聯繫、權利維護及福利爭取事宜。
三、社團獎助之收件與審查。
四、其他有關社團行政及支援事宜。
第四條
社輔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後任命之。
社輔會置委六人,由會長自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部門相關部門推派三名代表。
二、學生議會推選三名代表。
第五條
社輔會為增進本校社團經營之知能,促進社團輔導政策之溝通與交流,應定期舉辦培訓活動,並得與本校相關單位合辦之。
第六條
行政部門各部會得主動,或依社團之請求,與社團合辦活動。
合辦活動之擬議,由行政部門各部會會同社輔會為之。
合辦活動應簽訂行政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辦組織與代表人。
二、活動計劃書。
三、所需之經費及來源。
四、其他社輔會訂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七條
社團獎助分為定期補助與特殊獎勵。
定期補助由社輔會辦理,補助各社團辦理各項活動。
特殊獎勵由行政部門各部會會同社輔會辦理,獎勵各社團辦理特定業務或計畫。
第八條
定期補助之經費應逐屆編列,其全年補助總額不得少於當屆會費收入百分之五。
特殊獎勵之經費由行政部門各部會編列之。
第九條
定期補助每學期辦理一次,以十二月及三月辦理為原則,各社團每學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定期補助計畫與作業要點,由社輔會訂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期間與方式。
二、申請條件與補助金額。
三、應繳交之表件與資料。
四、審查程序與標準。
五、經費領取與核銷程序。
六、其他社輔會訂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十條
社輔會於定期補助申請期間截止後,應就其所繳交之表件與資料是否完備進行初審。
社輔會於資格審查階段,對於社團所繳交之表件與資料有缺漏者,應命其限期補正;未補正者,視同初審不通過。
第十一條
社輔會對於初審通過之定期補助案件,應就下列事項進行複審:
一、活動目的及宗旨。
二、活動內容及整體規劃。
三、活動預期效益與公益性。
四、財務規劃之適宜性。
申請之社團應指定代表列席複審會議,就其所繳交之表件與資料進行報告與答詢。
第十二條
社輔會複審時,應針對前條所訂之事項進行評分,並依評分結果分配定期補助之數額。
前項數額之分配,由社輔會決議後,送議會同意。
第十三條
各社團受本條例所獎助者,應於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載明本會為協辦或補助單位
第十四條
特別獎勵計畫與作業要點,由行政部門各部會會同社輔會訂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會長以命令定之。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社團補助辦法應即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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