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身分查核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學生會選舉人身分查核辦法 中華民國110年04月20日選舉委員會選字第11001010021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訂定之。

第二條

選務人員應確實核對選舉人身分,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

第三條

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時,選舉人如僅領取一種選舉票時,選務人員應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註記,並告知選舉人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第四條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票。

選務人員於發票前,應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貌與其學生證之相片是否相符,同時查對學生證上姓名、學號是否與選舉人名冊之記載資料相符,經核對符合者,應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名下,按選舉權種類欄,分別註記其領票情形。

第五條

選舉人遺失學生證,或因破損、消磁等原因致無法確認其有效性時,應憑下列文件領取選票: 一、身分證、居留證或其他政府機關核發貼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在學證明。

選舉人憑前項文件領取選票時,應確實核對前來投票選舉人容貌與其身分證明文件之相片是否相符,同時查對在學證明上姓名、學號是否與選舉人名冊記載資料相符,並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註記「以例外查核方式領票」後,方可領取選票。

選務人員依本條查驗文件,應影印或拍照存檔,並與選舉人名冊一同保留。

第六條

二種以上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選務人員應確實按照選舉人名冊所載選舉人具有之選舉權種類發給選舉票,避免發錯選舉票。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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